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07年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修订)(第2号)规则》动议决议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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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7年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修订)(第2号)规则》动议决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通过载於议程上的决议案。

  决议案的目的是修订於今年十月三十一日证监会提交立法会省览的《2007年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修订)(第2号)规则》(《修订规则》)。

  藉此机会,我希望解释一下证监会当初制订《修订规则》的原因。这是因为证监会了解到在现行的持仓限额下,部分交易所参与者无法完全应付本身的业务需要,因而将其持仓转移至场外交易市场和海外市场。这对香港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并无好处。因此,证监会在今年五月进行了公众谘询后,制订了《修订规则》,为现时持仓限额制度引入更大的灵活性,以配合市场增长。

  《修订规则》旨在修订《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以容许交易所参与者因应相关业务需要,就某些「指明合约」向证监会申请超逾法例订明的持仓上限,而该超逾的上限不得超过某个「指明百分率」。证监会相信,建议的修订将更能配合市场的需要和促进香港期货及期权市场的增长。有关修订亦令市场透明度增加,使证监会可更有效地评估对市场的潜在影响。

  在考虑过立法会法律事务部,以及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下成立的小组委员会的意见后,我现建议对《修订规则》作出修订,把原先拟藉宪报公告订明的「指明合约」及「指明百分率」,列述在法例之内。这意味日后任何对「指明合约」及「指明百分率」的修订,均会经过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另外,在考虑到立法会法律事务部指出《修订规则》第4(7)(a)及(8)款的中英文文本所使用的字眼有差异的问题,我亦建议修订有关条文的英文文本,以确保《修订规则》的双语文本保持一致。

  《修订规则》及我现在动议的修订都得到立法会小组委员会的支持。我谨此动议通过决议案。多谢主席女士。



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