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购买居屋单位的公屋住户交回公屋单位的期限
**************************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田北俊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回覆:

问题:

  现时,已购买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的公屋住户须在接收有关单位后的六十天内交回原先占用的公屋单位。他们可申请延期交回公屋单位,但以三十天为限,并须就该段期间缴付相当於三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的占用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把交回公屋单位的期限订於六十天的理据为何;

(二)把上述占用费订於三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的理据为何;及

(三)会否检讨现行规定,包括考虑放宽上述六十天的期限?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公共房屋资源非常珍贵,我们必须确保用得其所,以满足现有公屋居民及公屋轮候册上超过十一万名的申请人的需要。因此,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原则上不会向租户提供双重的房屋资助。所有透过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包括由房委会及香港房屋协会提供的各项自置居所或贷款计划)购买了单位的公屋租户,均须把公屋单位腾出并交回房屋署,以便单位可重新编配予其他公屋申请人。如租户在购买单位后因某种原因要求保留公屋单位一段有限的时间,原则上应缴交较高的占用费用。

  二○○○年三月,房委会考虑到租户安排新居入伙一般所需的时间,决定容许租户在接收所购单位起计不多於六十天内,以原有租金继续租用有关公屋单位,但须於这段限期结束前向房屋署递交「迁出通知书」,以终止单位的租约。如租户有特别需要,未能於六十天内交回单位,可申请继续租用单位,但以三十天为限,期间须缴付相等於三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的占用费。如租户在终止租约前正缴交市值租金,占用费则以市值租金或三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的较高者为准。三十天过后,如租户仍有值得特别体恤的理由,房屋署可酌情考虑进一步延长交还单位的期限,惟上述占用费在该段期间仍然适用。

(二)房委会是在考虑公屋租金与市值租金的比例,以及避免长时间向租户提供双重房屋资助的需要后,制定了现时延期交还单位占用费金额的计算方式。

(三)房委会在二○○○年检讨公屋租户购买资助单位后交还公屋单位的期限时,考虑到租户安排新居入伙一般所需的时间,把期限由原来的三十天延长至六十天,并容许租户在有需要的情况下申请更长的延期(惟须缴交占用费)。房委会的现行措施,已在合理使用公屋资源,和照顾租户新居入伙的实际需要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房委会暂时未有计划进一步延长上述六十天的期限。



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