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经营者及管理人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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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男女今日(十二月十八日)於东区裁判法院裁定违反《旅馆业条例》,分别判罚三千元和二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牌照事务处於一本杂志发现关於在愉景湾提供短租物业的广告。随即向经营者发警告通告,要求立即停止经营无牌旅馆,但该广告仍然继续在杂志上刊登。

  牌照事务处人员於今年七月乔装顾客,预订该物业的一个房间。该名男子为旅馆的管理人,当他收到租金后,便将房间租给乔装顾客的牌照处人员。

  涉案女子是旅馆的经营者,她承认曾经在调查当日出租该处所,亦曾多次出租该处所予在香港短暂停留人士。

  根据牌照事务处的记录,上述处所在调查当日并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两名男女均被控触犯《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重申,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属刑事罪行。该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以保障住客的安全。他呼吁市民向牌照事务处举报无牌旅馆,该处电话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7年12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