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处提醒雇主必须向雇员发放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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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发言人提醒雇主,今年的冬至(十二月二十二日)或圣诞节(十二月二十五日)(雇主可二择其一),以及明年元旦(二○○八年一月一日)这两天的法定假日将至,雇主必须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安排雇员放假。

  《雇佣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长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如雇员在紧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三个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雇主不得以款项代替发放假日给雇员。

  雇主若不向雇员发放法定假日,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

  雇主如因运作需要未能安排雇员在法定假日当天放假,则须安排另定假日给雇员。雇主可致电二十四小时查询热线二七一七 一七七一查询《雇佣条例》内有关安排另定假日的规定。

  雇员如未获雇主发放法定假日,应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举报。所有举报资料均会获保密处理。



2007年12月16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4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