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及徖生局局长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会议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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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拟议的《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们发给各委员的文件已详尽解释有关《食物安全条例》的内容,我只想在这方面再提出几个重点。

  这届政府将食物安全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我们的特首亦强调我们要尽快将《食物安全条例》做好。香港的食物供应是很特别的,有95%来自外地进口,为保障市民的健康,我们?对有需要加强对进口食物的监管。与此同时,我们也顾及过度规管会令业界的成本增加,导致食物价格提高和食物选择减少。在平衡两者之间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按食物的风险水平对不同的食物类别施加各种不同的进口管制措施,首要的管制对象为潜在风险较高和市民特别关注的食物。文件已详细列出我们现阶段就禽肉、禽蛋、水产品、水果及蔬菜所建议的进口管制措施。

  《食物安全条例》亦会保留权力,以便在个别食物的风险水平改变时,食物安全主管当局可制定规例把各种管制措施扩展至涵盖其他食物类别。

  措施对业界的影响已减至最低。以食物进口商及分销商的登记制度为例,构思中的手续及要求会十分简单。申请人在提供有关其商业登记证、地址、联络方法、进口或分销的食物类别等基本资料后,当局便会很快作出审批。费用方面,以收回成本的原则,初步估计最低为200元,有效期3年,即每年少於70元。至於要求业界保存食物进出记录,我们会尽量配合业界现行的运作,减少他们所需的额外工作。对於一些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人士,我们亦会考虑设计一些简单的记录表格,以协助他们保存记录。

  这两三年发生的食物事故以及近日发生的罐头午餐肉事件,正好说明《食物安全条例》的重要性。虽然在今次的事件中,有关的代理商一直与我们充分合作,并主动回收有问题的产品,但事件亦反映出现行法例的不足之处。条例的其中一项重要条文,便是赋予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署长权力,在个别食物对市民健康构成严重影响或威胁时,可禁止食物经营商售卖有关食物,并要求经营商作回收行动。另一方面,若食物经营商不满意食环署署长的决定,可向食物安全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我们计划在二○○八至○九年度立法会会期内向立法会提交《食物安全条例草案》。

  主席,在制定《食物安全条例》时,我们参考过多个地方的做法,包括欧洲、欧盟、澳洲、英国及新加坡。我们建议的各项食物安全措施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也不会令业界难以遵从。

  事实上,世界潮流是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欧盟更在食物安全的法例上清楚订明业界的责任,必须确保其所供应食物的安全,包括进行自行检测。有关费用亦需由食物业经营者自行承担。食物安全主管当局更可回收检测及巡查时所需的费用。可见我们现时提倡的《食物安全法》已经是对业界较温和的做法。

  主席,新的食物安全措施可挽回市民对食物业界的信心,减少受到近年发生的食物安全事故的影响,有利业界的营商环境及长远发展。我希望业界能够明白,并支持和配合政府的建议。

  多谢各位议员,我们亦乐意回答各位的问题。



2007年12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