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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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二月五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80,000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38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2名雇主追讨港币20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定邦工程企业有限公司,因拖欠其3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82,855.21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3名与讼人,包括杨若诗经营的八重樱日本时装批发公司、环球音响影视中心有限公司及利生饮食集团有限公司前经营的有利点心茶餐厅,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0,483.23元、7,521.26元及7,506.7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9名与讼人,包括Lonnix Garments Holding Limited、讯威公关及推广有限公司(前称讯威推广有限公司)、新钻实业有限公司、Prodio (Asia) Company Limited、Pridehill Limited、宝时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福运海鲜火锅酒家、AMT Group Limited 经营的A-Tech Electronic、富怡集团有限公司及崔东汉经营的富丽餐厅,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6,661元、36,590.4元、17,580.05元、14,715.08元、12,626.92元、9,555元、5,542.7元、4,814.89元及3,299.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分别为港币210元、76元、130元、216元、170元、139元、150元、106元、166元、156元、159元及210元。



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