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贪污)令》的决议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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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贪污)令》的决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通过印载於议程内的议案,即有关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贪污)令》的决议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自二○○六年二月起对香港生效。《公约》大部分条文均可透过现有法例及行政措施予以实施。不过,我们须为履行《公约》内其他责任,包括有关法律协助的责任,制订新的立法措施。

  《公约》第四十六条及五十七条要求缔约国就《公约》涵盖的罪行,根据其有关法律,互相提供最广泛的法律协助,以及按另一缔约国的请求,返还没收的财产。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提供了落实相互法律协助安排所需的法定框架,使我们可以就调查和检控刑事罪行向外国司法管辖区提供或取得协助,包括录取证供、搜查和检取、交出物料、移交有关人士作供和没收犯罪得益。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根据条例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贪污)令》,以履行《公约》中有关法律协助的责任。命令把条例适用於香港与《公约》的缔约国之间,使我们可以按照条例订明的程序及《公约》的规定提供或取得协助。《公约》有关法律协助的安排在实质程度上符合条例的条文。

  二○○六年六月,立法会成立小组委员会审议这项命令。我们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及其他成员对命令的审视。

  为了履行《公约》中有关司法协助的国际责任,并加强与外国司法管辖区在刑事司法和国际执法方面的合作,制定这项命令是十分重要的。

  希望议员批准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贪污)令》。

  多谢主席女士。



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