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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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370,000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5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2名雇主追讨港币27,65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诚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8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71,157.17元。审裁官又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港币30,000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老北京饮食集团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7,60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1名与讼人,伍丽娟经营的小巴黎越南餐厅,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58.2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附加费,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分别为港币126元及130元。



2007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