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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管理局(电讯局)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按《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发出实务守则,就商业电子讯息中表达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的方式,以及应提供何种类型的取消接收选项提供指引。
条例的第一阶段已於今年六月开始实施,而有关发送商业电子讯息规则的第二阶段会於十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电讯局於今年九月进行公众谘询后,已敲定实务守则的内容,并将会於十一月三十日按条例的要求在香港宪报刊登。实务守则将於条例第二阶段以及《非应邀电子讯息规例》(规例)一并实施时开始生效。如获得立法会支持,规例亦会於十二月二十二日实施。
电讯局发言人表示:「发送人要全面了解法例的规定,须在阅览实务守则时,一并阅览条例和规例的内容。在实务守则生效前,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应检讨并修改其现行发送讯息的做法或系统,为实务守则生效作好准备。」
发言人阐释:「我们相信为发送人提供清晰的指引,亦有助保障收讯人的权益;例如,实务守则规定在传真讯息中,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必须展示於传真讯息首页的顶部或底部,这样会让收讯人较易找到有关资料。」
实务守则全文和相关的电讯管理局局长声明可於电讯局网站(http://www.ofta.gov.hk/zh/tas/uem/ta20071126.pdf)下载。
除实务守则外,发送人亦须注意将於十二月起根据条例分阶段推出的三个拒收讯息登记册(分别为传真、短讯和预先录制讯息)的有关规定。拒收讯息登记册开始运作后,除非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已获得收讯人同意,否则发送人不得向拒收讯息登记册载列的号码发送任何商业电子讯息。
发言人解释:「发送人若拟使用拒收讯息登记册以清理发送名单,须就每个拒收讯息登记册缴交年费1,600港元(或每季425港元),之后便可以在使用期内无限次下载资料。」发送人可於十一月三十日起在电讯局网站提交使用帐户申请表。由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发送人须透过拒收讯息登记册官方网站递交网上申请。
发言人补充:「为了协助发送人明白拒收讯息登记册的运作,电讯局经已设立示范网站供发送人试用。」有关拒收讯息登记册和示范网站的详情,请浏览电讯局网站(http://www.ofta.gov.hk/zh/uem/dnc.html)。
背景:
条例是规管有香港联系的商业电子讯息发送活动(但豁免人对人的即时通话)。该条例於五月通过,并分两阶段实施。在第一阶段(由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条例内禁止(i)以不正当手法发送讯息予大量收讯人;和(ii)与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诈骗及其他非法活动的部分已经生效。
第二阶段主要关於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例如,电子讯息发送人必须在讯息中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取消接收选项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亦必须遵守收讯人的取消接收要求和不能发送讯息到拒收讯息登记册上的号码。第二阶段将於十二月二十二日开始实施。
完
2007年11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2时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