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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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代十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四名雇主追讨约港币9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三名与讼人,包括张侔圣前经营的志坚运输公司、亨来实业有限公司及潘吾登经营的潘记建筑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984.18元、38,340.69元及10,967.2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一名与讼人,黄淑玲经营的嘉裕贸易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9,069.1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30元、180元、90元及150元。



2007年11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