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涉及职业司机健康问题的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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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郑家富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鉴於近年不时发生涉及职业司机(包括专营巴士、非专营巴士、的士及公共小巴司机)健康问题的交通意外,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涉及专营巴士、非专营巴士、的士及公共小巴的交通意外各有多少,以及当中涉及司机的身体状况或精神状态欠佳(包括睡眠不足或昏昏欲睡)的意外宗数;

(二)过去三年,每年政府接获涉及专营巴士司机休假安排的投诉宗数;

(三)鉴於当局就本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在本年三月二十三日举行的会议所提交的文件内,表示正与专营巴士公司检讨「专营巴士司机编更指引」,研究改善车长休息时间编排的可行措施,该检讨的结果及有关的改善措施的详情;及

(四)政府会否考虑修订法例,强制年届五十岁或以上的司机在续牌时进行身体检查;若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过往三年,涉及专营巴士、非专营巴士、的士及公共小巴的交通意外,当中涉及司机的身体状况或精神状态(包括司机睡、昏昏欲睡或突然生病)的有关数字如下:

年份          交通意外宗数
     专营巴士  非专营巴士  的士  公共小巴
二○○四   1      5    19     3
     (1,839)   (491) (3,083) (1,090)

二○○五   3      2    13     6
     (1,864)   (436) (3,327) (1,091)

二○○六   2      1    14     5
     (1,892)   (424) (3,320) (1,027)

()括弧内的数字是涉及专营巴士、非专营巴士、的士或公共小巴的整体交通意外宗数

(二) 过往三年,运输署未有收到涉及专营巴士车长休假安排的投诉。但巴士职工工会曾透过与运输署会面,提出对车长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的意见,运输署已把有关意见向专营巴士公司反映,公司在作出车长编更安排时已考虑这些意见。

(三)为确保专营巴士车长有足够时间休息,运输署不时与专营巴士公司检讨其属下车长的编更安排,并向巴士公司发出「专营巴士司机编更指引」(指引),以期配合公司的营运及照顾其员工的需要。

  在二○○四年,运输署曾与各专营巴士公司检讨及修订指引,使车长在两个相连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由八小时增加至不少於九小时。

  因应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在过去一年对专营巴士车长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关注,运输署在二○○七年初再度与专营巴士公司检讨指引,就车长休息时间的安排确定可改善之处,并建议对指引作出两项修订。第一,将现时指引中已订明的有关车长在六小时的工作时间内,应最少有合共二十分钟小休的规定,进一步订明车长在首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内应最少有合共十二分钟的休息时间。这样的安排可较平均地分布车长的休息时间。第二,将车长在两个相连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由不少於九小时增加至不少於九个半小时。

  运输署会继续监察专营巴士公司车长的编更安排,并会在有需要时作适当的检讨。

(四)根据现行法例第三百七十四B章《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规例》)规定,年满七十岁或以上的人士在申领驾驶执照或申请续发执照时,必须提交注册医生所签发的健康证明书以证明他的健康状况适宜驾驶车辆。他们可获发的驾驶执照的年期为一至三年,较一般驾驶执照年期(即十年)为短。运输署亦曾参考不同国家的做法,发现这些国家大部分会要求七十岁至八十岁以上的驾驶执照申请人提供体格检验报告。有关安排与香港的要求相若。

  此外,《规例》亦规定所有驾驶执照申请人,不论年龄,均须在申请表上声明他是否有任何疾病或身体伤残,以致他在驾驶车辆时会对公众构成危险。运输署在发出驾驶执照前,会小心考虑有关声明。《规例》亦已规定驾驶执照持有人在知悉患有这些疾病或身体伤残时,须立即以书面通知运输署署长。运输署署长会按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取消他的驾驶执照。

  我们认为现行机制已能有效地保障驾驶者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