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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就谭香文议员有关外籍家庭佣工工作签证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最近接获市民投诉,指有曾在香港触犯法例而被定罪的外籍家庭佣工(「外佣」),返回原居地后以另一身份再次申请来港工作,从而避免香港政府拒绝其申请。该市民亦指现时外佣与雇主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的部分条款,与《雇佣条例》(第57章)的有关条文并不一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考虑:
(一) 在审批外佣的签证申请时,要求他们提供指纹,以便核对有关的政府档案,从而防止在港有刑事纪录的外佣以另一身份获发工作签证;若会,落实有关措施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二) 修订有关的法例,订明没有在港刑事纪录的人士才会获发工作签证;若会,修订有关法例的具体工作详情;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检讨上述标准雇佣合约,并作出适当修订,令其条款符合《雇佣条例》的规定;若会,有关的检讨和修订工作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就问题的综合回覆如下:
(一) 现时所有申请赴港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人,包括外佣,均须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处长作出有关他们曾否更改姓名及被拒绝入境、递解、遣送或要求离开香港的声明。如申请人曾更改姓名,必须向入境处表明。任何人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资料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违反《入境条例》,经公诉程序定罪后,可被罚款150,000元及监禁14年。而任何获发的签证或进入许可即告无效。入境处在审批所有来港签证或进入许可申请时,如发现任何可疑个案,都会作出深入的调查,例如向外地的有关当局查核申请人的身份。
此外,根据现行规定,来港逗留超过180天的人士(包括外佣),均需向入境处申领居民身份证并提供指纹作记录。如入境处怀疑有外佣就其身份提供虚假资料,可基於刑事侦查的需要,透过指纹进一步查核其身份。
(二) 在审批来港申请时,入境处所考虑的其中一项准则为申请人须无已知的不良记录。入境处会因应个别申请人的情况,作出审慎的考虑和决定。如申请人被发现有不良记录(包括犯罪记录),在一般情况下有关申请将会被拒绝。现时《入境条例》第11条已为入境处拒绝有关人士入境提供法律依据,故无需为有关审批另行修订法例。
(三)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全面地适用於本地及外来劳工(包括外佣)。作为低技术外来工人,外佣的聘用乃进一步受「雇佣合约(适用於从外国聘用的家庭佣工)」(下称「合约」)所规管。这项安排是为了让雇主及外佣在外佣抵港开展雇佣关系前清楚了解有关的雇佣条款,当中包括雇主须负责外佣自原居地到香港及於合约终止或届满时返回原居地的旅费,以及为外佣提供居所。合约一方面可保障佣工免受剥削,另一方面则可清楚厘订雇主就合约所须承担的权责,以保障其利益。因此,政府认为制定标准合约的安排可合理地平衡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益。
完
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