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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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十五日)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约港币4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671.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160元。

  较早前,与讼人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6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18,500元。



2007年11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