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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男性雇员法定侍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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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有关男性雇员法定侍产假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在去年及本年答覆本会议员的有关质询时表示,已就设立男性雇员法定侍产假展开有关的研究,并表示无意率先给予公务员增设有薪侍产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该项研究的最新进展、预期何时完成,以及初步的结果;

(二)该项研究包括哪些范畴、有否参考香港的区内竞争对手的做法(例如台湾和新加坡的男性雇员现时可享有两至三日的侍产假),以及有否探讨设立法定侍产假对提升本港的竞争力和吸引人才来港工作的正面影响;及

(三)鉴于近来有部分本地企业开始为男性雇员提供两至五日的有薪侍产假,当局会否再次考虑给予所有政府雇员有薪侍产假,以树立良好雇主的榜样、配合政府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政策,以及协助挽留人才;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 一直以来,政府都会因应香港社会的转变和经济发展步伐,不时检讨劳工法例,以确保法例可切合劳资双方的合理诉求。对于应否立法为男性雇员引入有薪侍产假,劳工处已展开研究,范畴包括其他经济体系有关侍产假的法规,例如侍产假的日数、放取条件和形式,以及雇员在放假期间的薪酬支付安排等。

  据我们目前收集的资料显示,不同地方因应当地的经济情况、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人口政策,以及劳工蒥场状况等因素,就侍产假有不同的安排。有些经济体系为雇员提供无薪的侍产假(例如澳洲和新西兰),有些由社会保险计划直接承担雇员在侍产假期间的薪酬(例如英国和瑞典),亦有不少先进的西方和香港邻近的一些经济体系目前并没有订立侍产假的法规。由于不同地方的做法会因应当地的情况而异,故不宜将个别经济体系的有关安排跟香港作直接比较。

  就设立法定侍产假对提升竞争力和吸引人才来香港工作是否有正面影响,目前可供参考的资料比较少。整体而言,我们认为个别地方的竞争力和能否吸引人才取决于很多因素,例如当地的法制、治安、基础建设、医疗制度、政府效率、人民素质等。

  在考虑是否立法引入侍产假时,我们首要取得社会上的广泛共识,及确保劳工法例可以在雇员福利与雇主负担能力之间取得合理平衡。我们会继续就这课题作深入研究。与此同时,政府会继续担任一个促进者的角色,与商界及非政府机构合作,推广「家庭友善雇佣措施」,包括侍产假,以协助雇员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需要。

(三) 我们认为,公务员一般享有的全薪年假足以应付员工年内的个人需要,包括照顾家人。至于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他们的聘用条款和条件有别于公务员。政府的既定政策是,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聘用条件,不应低于《雇佣条例》的规定及不应高于适用于职级或职责相若的公务员的聘用条款和条件。政府目前没有计划在现有的年假之上,为公务员及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增设有薪侍产假。我们已于较早前鼓励部门管理层在运作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批准准父亲放取积存的年假,以照顾待产配偶及新生婴儿。



2007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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