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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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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有关生育保障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制订的《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公约)订明,女性雇员应享有不少於14星期的产假,以及让她们以母乳喂哺婴儿的小休时间。此外,一些地区亦有向为人父母的雇员提供各方面的支援措施(例如亲职假),以方便他们照顾子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曾否就现时的10星期法定产假应否延长进行研究;若然,研究的结果;若否,原因为何;政府会否依照上述的公约条文,把法定产假延长至14星期;

(二)出院前曾以母乳喂哺及出院后持续以母乳喂哺达4个月和6个月的婴儿的最新比率为何;鉴於上述持续以母乳喂哺婴儿的比率在2004年时只得25%及17%,低於全球平均的45%及36%,当局会否研究设立哺乳小休时间,并要求雇主提供有关的设施(例如育婴室),以方便女性雇员以母乳喂哺婴儿及挤奶;

(三)政府曾否检讨现时向在职父母提供支援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与其他地区比较是否足够;若然,检讨的结果;若否,原因为何;政府会否仿效其他地区的做法,为在职父母提供各方面支援,包括设立亲职假;及

(四)政府会否考虑率先给予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亲职假和14星期的全薪产假,并提供哺乳小休时间及有关的设施,以配合政府推动企业采取家庭友善措施的政策?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根据现行的《雇佣条例》,怀孕雇员只须在产假开始前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便可享有连续十星期的产假。若得到雇主的同意,雇员可选择最早於预产期前两星期开始放产假,并於产后放取余下的产假。上述放取产假的弹性安排可以让雇员有较多时间在产后喂哺母乳及调理身体。雇员如希望在产前有较多时间休息、或未能就产假开始的日期与其雇主达成协议,亦可在预产期前四星期开始放产假,并於产后放取余下的产假。如果雇员在分娩前后出现健康问题,雇主须额外给予她最多四星期的休假。

  我们认为《雇佣条例》有关生育保障的条文已在不同方面,包括产假的期间、产假的放取、产假薪酬、雇佣保障、保障怀孕雇员的健康等,为怀孕雇员提供相当全面的保障,亦在雇主及雇员的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政府目前没有计划延长法定产假的期间。在衡量应否修改有关法例条款时,我们会考虑本港的社会和经济状况,以及各界是否有广泛的共识。

(二)二零零六年在本港出生的婴儿,出院前曾以母乳喂哺的比率为70%,而持续以母乳喂哺达4个月和6个月的比率分别为30%和 23%。

  徖生署致力推广、维护和支持母乳喂哺,并以不同方式鼓励和支持母亲进行母乳喂哺。目前,在公立医院、诊所及部分公众较常到访的政府处所,已按需要设有母乳喂哺室或母乳喂哺间,供授乳的母亲使用。喂哺室或喂哺间一般会设有座椅、洗手盆及电源(供泵奶之用)等设施。我们会与其他政府部门及私营机构探讨如何进一步推广母乳喂哺。

  劳工处一向推动雇主采纳「以人为本」的良好人事管理方法。为协助雇员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劳工处致力透过不同宣传渠道,积极鼓励雇主体恤员工的需要,弹性地采取不同形式的「家庭友善雇佣措施」,其中包括提供合适的设施及工作安排,以支援女性雇员哺乳的需要。

(三)政府资助非政府机构提供多种日间幼儿照顾服务。常规服务由独立幼儿中心和与幼稚园在同一处所开办的幼儿中心提供。社会福利署(「社署」)亦资助上述幼儿中心提供延长时间服务及暂托服务,以支援因工作时间较长或突发事件等原因而未能照顾幼儿的家长。此外,我们透过「社区投资共享基金」协助社区人士建构互助网络,为区内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包括儿童托管的服务。

  当局留意到有父母因需轮班工作等原因,未能於各种幼儿服务的一般开放时间之外照顾子女。为了回应他们的需要,我们将加强推动以邻里互助形式提供更切合使用者需要的幼儿服务。社署除了会为互助幼儿中心提供经济诱因,鼓励它们於晚上、周末和假日提供服务外,亦已由今年十月起资助寄养家庭提供不留宿的日间儿童照顾服务。在2007-08年度内,部份儿童之家亦会开始提供日间照顾的名额。

  除了资助幼儿照顾服务外,社署亦营办或资助全港61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及两间综合服务中心,为有需要的个人或家庭提供一系列的预防、支援和治疗性的福利服务,包括家庭生活教育、亲子活动、转介接受各种幼儿服务等。

  政府会继续担任一个促进者的角色,与商界及非政府机构合作,推广不同形式的「家庭友善雇佣措施」,以协助雇员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的需要。

(四)现时,公务员如获医生建议放取超过10星期的分娩假,可在其全薪分娩假后,获准放取无薪分娩假,或选择先行放取已赚取的有薪年假。事实上,大部分公务员已积存相当数目的年假以应付年内的个人需要,包括照顾家人。至於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他们并不是公务员,因此,他们的聘用条款和条件也有别於公务员。政府的既定政策是,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聘用条件,不应低於《雇佣条例》的规定及不应高於适用於职级或职责相若的公务员的聘用条款和条件。政府目前没有计划为公务员及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增加全薪分娩假、提供哺乳休息时间和相关设施、以及设立亲职假。



2007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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