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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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十二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360,000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港币14,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信海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渔家庄火锅酒家及鸿宏有限公司经营的Corner Cafe,因分别拖欠其二十五名及八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73,623.09元及93,391.26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衡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4,03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80元。
完
2007年11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