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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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来达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孙家俊,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一月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160小时社会服务令,并需经法庭清付员工的工资等欠款。

  劳工处发言人欢迎有关裁决,并表示该裁决向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

  他说:「这是首次有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因拖欠工资被判以社会服务令。除这个个案外,本年至今已有五名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因拖欠工资而被判监禁刑罚,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欠薪个案,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案中两名雇员,因被来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在去年四月七日终止与该公司的雇佣合约。该两名雇员被拖欠工资约五万元及其他解雇补偿。其后,该两名员工到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并获判得直,但公司没有遵照判令付款。

  劳工处调查有关个案后,搜集的证据显示上述涉及欠薪的个案乃在公司董事孙家俊同意、纵容或归因於他的疏忽下发生,因此向他提出检控。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完结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

  此外,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说:「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董事及雇主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7年11月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