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通过修订《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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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修订《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规例)的决议案,今日(十一月七日)获立法会通过。决议案将於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在宪报刊登。

  《建筑物管理条例》藉《200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修订的第28条(尚未实施)规定,所有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均须就有关建筑物的公用部分订立第三者风险保险单,并须保持该保单有效。规例详细列明法团在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方面的各项规定。由二○○七年十一月九日起市民可从民政事务总署的大厦管理网页(www.buildingmgt.gov.hk)下载规例。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表示:「法团即使已尽了责任,适当管理和维修大厦,大厦的公用部分仍可能发生意外,引致第三者身体受伤或死亡。法团及业主会因而负上民事法律责任,并可能须作出巨额赔偿。因此,法团应为大厦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确保业主和第三者的利益得到最佳保障。」

  他补充说:「根据规例,每份保单的单一事故最低承保额,不得少於一千万元。由於违例建筑物是非法的建筑物,业主应尽快清拆,因此规例不会强制规定法团就违例建筑物所引致的法律责任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

  发言人说:「为使法团及物业管理公司有足够时间熟识新的规定,以及安排为大厦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本署计划在二○○九年一月一日实施强制法团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的规定。本署促请仍未购买保险的法团尽快购买保险,确保业主和第三者的利益得到最佳保障。」



2007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