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修订《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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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订《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通过以我名义提出的决议案,修订《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规例)。修订详情已载於给各位议员的议程内。
规例的主要目的是就规定业主立案法团(法团)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订明详细的规定。立法会的相关小组委员会曾召开多次会议商议,并就规例提出很多值得参考的意见。考虑过有关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后,我们现提出以下的修订。
决议案建议废除规例第6(3)及(4)条。在废除有关条文后,如果法团未有就保持大厦处於良好状况或保养、遵守公契订明的大厦用途或遵从法定文书等方面作出合理的努力,而招致订明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将会按保单先作出赔偿,然后才向法团追讨有关款额。我们并会就规例第6条的其他部分作出相应的技术性修订。
决议案也建议修订规例第5(7)条,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未有张贴保险通告的规定的罚款由第2级改为第1级。
我们也就规例第2条有关“法定文书”的释义以及规例第5(4)条作出技术性的修订。
有关的修订已获得立法会相关的小组委员会支持,希望各位议员支持这项议案。
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7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