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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在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缺席期间)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关针对广告内容的投诉,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有关当局:
(一) 在去年接获多少宗关於广告内容的投诉,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涉及在电子媒体播放的广告;
(二) 处理有关投诉一般需时多久;会否劝喻有关的电子传媒机构停止播放具误导成分或内容失实的广告;若会,由收到投诉至发出劝喻一般相隔多久;及
(三) 有否定期监察在电子媒体播放的广告;若否,有关当局是否只在接获市民投诉或举报后,才采取执法行动?
答覆:
主席女士:
市民对广告内容的投诉主要由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和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处理。前者主要负责处理在电子媒体播放的广告,以及和电影有关的广告等;后者则集中处理报章、杂志、宣传海报、宣传单张、刊登和在互联网发放的广告,并会向同广告有关的机构反映。如广告涉及内容失实或误导,消委会会建议有关机构跟进。然而,视乎广告的内容及性质,其他政府部门或公营机构亦会直接处理市民的投诉。
就议员的提问,我的答覆如下:
(一) 在过去一年(即二○○六年十月一日至二○○七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影视处共处理231宗涉及广告内容的投诉,其中包括151宗(65%)在电子媒体播放;消委会则一共接获62宗涉及广告内容的投诉,其中包括9宗(15%)涉及在电子媒体播放的广告。
(二) 影视处作为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的执行机关,在收到有关电视或电台广播广告内容事宜的投诉后,会作出调查。一般不涉及复杂查证的投诉,影视处会在三至八星期内把有关调查结果通知投诉人。若投诉涉嫌违规,包括广告内容涉嫌误导或失实,由於须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规定,将个案提交广管局及其辖下的投诉委员会考虑审理,并须让被投诉的电视或电台广播持牌机构作出申述,以及在需要时谘询有关专家意见,以查证广告是否确实具误导成分或内容失实,时间较长,此类投诉一般需时四个月。
广管局在未确立投诉是否成立前没有权力指令或劝喻持牌机构停播广告。不过,当广管局在查证有关广告确实具误导成分或内容失实而违反了该局颁布的电视或电台业务守则后,该局会即时作出裁决并通知持牌机构,持牌机构在收到广管局就违规广告所作的裁决通知后,会立刻作出修改或停播有关广告。
(三) 电视及电台持牌机构须负起编辑的责任,并确保其提供的节目及广告遵守广管局颁布的业务守则。现时本港电视及电台广播持牌机构共提供超过350条频道,而且绝大部分均属24小时广播,故此广管局及影视处采取了以投诉为主导的方式规管持牌广播机构的广播尺度。广管局会不时透过各种渠道宣传该局提供的投诉途径,加深市民对此的认识。
完
2007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