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1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十一月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10,000元。
富王有限公司经营的小巴黎越南餐厅(商业登记号码:34647062)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1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10,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又代1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2名雇主追讨港币48,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2名与讼人,包括威毅有限公司及陈悦亮经营的郑九记,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7,810.73元及471.5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分别支付港币176元及130元,作为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完
2007年11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