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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蔡素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壹传媒有限公司自2003年起已涉及18宗发布不雅物品的案件。报道又指在2005年12月,《东方日报》、《太阳报》、《苹果日报》及在港有售的外国杂志《NOW》均刊登了同一辑外国女星的照片,但只有前两份报章被评定为不雅物品,《NOW》甚至没有被送检及评级。此外,报道亦指壹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有百多宗有关发布不雅物品被定罪的纪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是否已就全数18宗案件提出检控;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仍未就多少宗案件提出检控;
(二)有关发布和展示不雅物品的罪行有否检控时限;
(三)有否评估影视处在决定是否把刊载上述外国女星相片的刊物送检时,有否采用客观标准;若有评估,结果为何;及
(四)鉴於《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规定,触犯上述罪行的人士,在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80万元及监禁12个月,政府有否研究该条例所指的「第二次或其后定罪」的定义;若有,研究的结果,以及有否研究上述壹传媒有限公司的定罪纪录是否属於该定义所指的情况;若有研究,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在执行日常监察在港发售书刊杂志时,如发现怀疑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条例》)的刊物,该处会作出跟进。由於在本港销售的本地及外地出版的报刊种类及数量庞大,加上分布全港的销售点多不胜数,要囊括及查阅所有在港发售的报刊是有实际困难的。故此,影视处会集中监察在一般书报摊及便利店出售而一般大众会较容易接触到的报刊。若在某处发现某刊物内容涉嫌违反《条例》,该处会派员巡查其他书报摊及便利店,尽力查看相同或类似的内容有否在其他刊物刊载,若有,会将巡查所得的涉嫌刊物一并呈交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处)评定类别。
就问题所提女星照片个案,影视处已将巡查所得的三份报章全部呈交审裁处评定类别。在巡查期间,并未有发现《NOW》杂志在报摊或便利店出售,因此没有一并呈交审裁处。
问题的其余部分,依序回覆如下:
(一)目前涉及壹传媒有限公司旗下刊物发布涉嫌不雅物品的个案共19宗。影视处已就这19宗个案提出检控,不过,被告要求押后聆讯并得到法庭批准。
(二)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6条,因违反《条例》而提出的检控,须在违例事项发生后起计的6个月内提出。
(三)影视处是按《条例》内第10条所列审裁处在评定物品类别时考虑的因素及其评定物品类别结果的案例,作为监察市面发布物品的准则。审裁处在评定物品类别时需考虑的因素如下:
(a)一般合理的社会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礼教标准;
(b)物品整体的显著效果;
(c)物品拟发布对象是哪些人、哪一类别或年龄组别的人;
(d)物品是否具有真正目的,或是试图掩饰不可接受的内容。
(四)《条例》已清楚订明若任何被告人已有发布不雅物品的定罪纪录,而若再被裁定发布不雅物品罪名成立,便属於「第二次或其后定罪」。至於有关公司的以往纪录是否属於该定义所指的情况,应由法庭作出判断,我们不宜在此作出评论。
完
2007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