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拖欠工资被判罚款
**********
**********
经营R&D饮食管理顾问公司的金晋弘因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二万五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亦没有让他们在清明节和劳动节假期两个法定假日放假及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发放假日薪酬予该两名雇员,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此外,根据《雇佣条例》,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长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该法例第39条规定,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安排另定假日给雇员,而该另定假日须订於紧接该法定假日前后六十天期间内。
另一方面,根据《雇佣条例》第40条,雇员如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三个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雇主最迟须於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雇员。
雇主如违反上述法定假日或假日薪酬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或法定权益受损,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完
2007年10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5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