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会提醒公众遵守居屋重按和出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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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房屋委员会发出: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提醒公众必须遵守《房屋条例》中有关居者有其屋(居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和租者置其屋计划单位的转让、出租、按揭或重按的限制,否则会被检控。

  一间财务公司和一名居屋业主最近分别因为违反有关限制而被定罪,房委会发言人因应这两宗裁决而提醒公众。

  在第一宗个案,一间财务公司上月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作出按揭罪名成立,被判罚二万元。

  发言人说:「该财务公司在二○○六年以放债人身份,与一名尚未向房委会缴付补价的居屋单位业主订立协议,为居屋单位重新按揭;而有关按揭亦未获得房屋署署长预先批准。」

  发言人指出,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和租者置其屋计划单位的业主如需把其单位重新按揭,必须取得房屋署署长预先批准或先向房委会缴付补价,以解除转让限制。

  他说:「借贷人或借款人均须遵守这些资助房屋单位的按揭或转售限制。」他补充,非法按揭或转售最高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禁监一年。

  他说∶「业主如有真正财务困难,可向房屋署署长申请重新按揭,而无须缴付补价。」

  在第二宗个案,一名居屋业主因在没有向房委会缴付补价的情况下把单位出租予第三者,於上月被沙田裁判法院定罪及罚款二万元。

  他续说:「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和租者置其屋计划单位均属资助房屋,房委会以低於市值的价格售予合资格的申请人。为了确保公共资源得到妥善运用,有关转让限制是必须的。」

  发言人说:「房屋署绝不容忍任何人士违反转让限制的规定,如有发现,会迅速调查,并适当采取检控行动。」

  所有资助房屋单位的申请表格、售楼书和买卖文件均有详列转让限制的规定。市民亦可透过房委会/房屋署网站、热线电话和有关小册子取得有关资料。



2007年10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