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冒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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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部分药房鱼目混珠,出售中成药假货或外型包装与正货相似的产品;此外,部分中成药及保健产品的广告载有不尽真实的声称,误导病人及消费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估计现时全港有多少个销售黑点涉嫌出售西药假货、中成药假货或外型包装与正货相似的药物产品,以及该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若有估计,结果为何;

(二) 过去三年,政府接获有关销售西药假货及中成药假货的投诉个案数目,并列出五类最常见的中成药假货;

(三) 现时有何措施监管西药及中成药的包装、销售情况、销售点及销售手法和打击西药假货、中成药假药及仿冒品的销售;有否考虑推行药品零售点注册制度以加强监管;及

(四) 有否调查市面上的中成药及健康食品广告包含误导性声称的情况;以及会否研究及修订《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第231章),以有效监管中成药及保健产品广告的声称,确保病人不会被有关资讯误导而延迟接受适当治疗或自行停止西药疗程,从而保障公众健康;若有调查及会进行研究,进度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海关非常关注冒牌药物的问题,并会采取果断的执法行动,以保障市民健康。海关破获的冒牌药物案件大部分为个别零售药房的违规个案,但并没有发现冒牌药物的销售黑点。

(二) 过去三年,海关接获有关冒牌西药及中成药的投诉数字载列於附表一。

  我们难以界定何谓最常见的中成药假货。就海关近期检获的冒牌中成药货品而言,较常见的有止咳丸、止肚痛丸、止匏呕丸、外用药油及止痛膏等。

(三)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规管西药制品的包装、销售情况、销售点及销售手法,以保障公众健康。除另有规定外,药剂制品须附有标签,而任何人不得销售未获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的药剂制品。目前,可售卖条例的毒药表第I部或第II部毒药的药房和药行须根据条例注册,而第I部毒药只可在药房及注册药剂师在场时出售,第II部毒药则只可在药房及药行销售。任何人士如被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而被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二十四个月。被定罪的药商亦可能要接受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的纪律研讯,甚至被吊销牌照。

  此外,待《中医药条例》有关中成药注册的条文全面实施后,任何仍未获注册的中成药,将不能在香港销售、进口及管有。注册中成药的包装必须加上标签,列明中成药的名称、主要有效成分、生产地、注册证明书上的注册编号及注册证明书持有人的名称等。另外,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辖下中药组颁布的《中成药批发商执业指引》禁止中成药批发商经营怀疑是伪冒的中成药。如有违反,中药组可采取纪律行动,包括向该中药商发出警告、更改有关中药商牌照的发牌条件或限制、吊销或撤销有关中药商的牌照等。

  在打击假药方面,根据《商品说明条例》,任何人进口、出口、销售或制造伪冒商标的货品,均属违法,一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如循简易程序定罪,则可处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而有关影射商标活动则属於民事侵权。当接到相关投诉时,海关会立刻作出调查,并联络商标持有人,验证有关品牌药物的真伪。倘若有足够证据显示有人触犯《商品说明条例》,海关会迅速对售卖冒牌药物的店铺采取执法行动。

  海关近年打击有关冒牌西药及中成药的执法行动数字载列於附表二。

  海关与徖生署及商标持有人保持紧密合作、交流情报及监察市场情况。海关与徖生署亦不时进行大规模的联合行动,以打击冒牌药物的销售活动。自二○○五年起,双方先后进行了七次联合行动,成功破获二十八宗冒牌药物案件。海关亦加强情报搜集,透过与商标持有人成立奖赏计划,鼓励市民积极举报有关冒牌药及假药的活动,以更有效打击假冒药物的罪行。

(四) 产品广告误导性声称的问题,是由不同的条例及守则,就不同范畴的广告或声称作出规管的。而《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禁止为药物、外科器具或疗法发布广告,宣称可以预防或治疗该条例附表一及附表二所订明的疾病或病理情况。条例旨在保障公众免因听信这些广告而不当地自行用药或自行治理,延误求诊,以致引起健康或安全问题。我们会基於风险评估以决定须列入条例附表的疾病或病理情况。我们在考虑是否有修改法例的需要时,会务求保障公众健康而同时又不会为业界带来不必要的限制。



2007年10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