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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月十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410,000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十六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七名雇主追讨港币22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麦威权及阮震经营的伟业工程公司,因拖欠其十三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17,791.3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原形设计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600.34元及28,2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五名与讼人,包括缨枪茶座有限公司经营的缨枪茶座、龙湖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避风塘海景酒家、D. G. Jones and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创佳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Nadia's及李卓明前经营的金兴茶餐厅,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130.74元、39,466.89元、29,884.31元、27,720元及5,073.7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分别为港币180元、110元、236元、246元、365元、130元及150元。
较早前,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30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84,500元。
完
2007年10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