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雇主及其公司董事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雇主及其一名公司董事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十月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罚款港币28,000元。

  华辉物流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2630510)董事陈伟杰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六月至七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分别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两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第二项控罪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4,000元。

  华辉物流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2630510)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公司在二○○六年四月至五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两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第二项控罪则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4,000元。

  合和货柜运输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9453595)董事陈伟杰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十二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0,000元。

  合和货柜运输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9453595)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公司在二○○六年八月至十一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其余控罪则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0,000元。



2007年10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