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九月二十五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四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合共约1,100,000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港币6,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四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彩明茶餐厅(集团)有限公司、高保安系统有限公司、黄锡华经营的荔华运输及吴树勋经营的储财记及孙惠玲前经营的储财记,因分别拖欠其五十九名、五名、七名及二十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98,600.73元、257,208.65元、249,144.62元及134,388.55元(另178,267.95元只由吴树勋经营的储财记支付)。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Myung Dong Express Co. Limited 经营的 Myung Dong Express,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24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14元。



2007年9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