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因没有为雇员投购保险被判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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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内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九月二十一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监禁十四天。
吴志强於二○○五年四月以散工形式聘请一名水喉技工工作,在该年四月二十五日,该名水喉技工在工作期间遇意外引致左眼严重受伤。
《雇员补偿条例》第40(1)条规定,雇主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该条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雇主不依法例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则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除此以外,他们亦须向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费。
雇员如怀疑雇主未有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可向劳工处劳工视察科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所有举报资料均会保密处理。
裁判官在判案时表示,法庭非常重视雇主没有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的个案,提醒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完
2007年9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