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载有出生年份为197O至1979年的旧身份证将由9月17日起失效
******************************
******************************
所有在2003年6月23日前发出并载有出生年份为1970至1979年的旧身份证将由下星期一(九月十七日)起失效。
入境事务处发言人今日(九月十三日)称:「上述年龄组别的居民大都已在智能身份证换领计划的指明换证限期内办理换领手续。仍未换证的合资格人士,应立即前往任何一间人事登记办事处提出申请。」
发言人说:「在2003年6月23日前发出并载有出生年份为1958至1969年的旧身份证已由2006年10月16日起失效;而载有出生年份为1943至1957年的旧身份证亦已由2007年1月15日起失效。」
除非旧身份证持有人根据《入境条例》已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否则,他们在香港的居留权不会因当局宣布旧身份证失效而受影响。
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而未能在指明换证限期内换领新身份证,即属违法。违例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5,000元。
发言人说:「旧身份证持有人如因不在香港而未能在指明换证限期内换领新身份证,须在返港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如欲获得更多资料,请浏览网页www.immd.gov.hk,或致电入境事务处热线2824 6111查询。
完
2007年9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