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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积金局发出:
两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今日(九月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27,000元。
波波饮食有限公司经营的波波茶坊被控没有为其两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合共罚款14,000元 。
富年有限公司被控在二○○七年一月至五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3,000元 。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三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760,000元。积金局又代六十四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港币6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向三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宏记洗衣厂有限公司、威崎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香港商业互联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二十五名、五名及一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47,179.13元、59,827.02元及51,958.52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五名与讼人,包括苏佩云前经营的利忠食馆、超溢工程有限公司、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陈少萍经营的嘉美容屋及智能有限公司经营的富轩火锅海鲜酒家,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4,251.66元、14,490元、4,866.92元、4,791.15及1,605.4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分别为港币250元、96元、112元、90元及206元。
完
2007年9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