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违反支付法定假日薪酬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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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茶餐厅的罗翠珊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发放假日薪酬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八月二十一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二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发放今年农历年初一的前一天、年初二、年初三和清明节的法定假日薪酬予一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雇员如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三个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雇主最迟须於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雇员。
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完
2007年8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