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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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百年有限公司经营新豪海鲜酒家董事薛少南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八月九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二万七千元。
该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五名雇员,涉及款额五万四千七百一十八元,而该公司的欠薪罪行是在董事薛少南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因此被起诉。法院亦命令该董事须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
根据《雇佣条例》第64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一经定罪,现时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董事及雇主绳之於法。
完
2007年8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