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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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八月九日)代四十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十二名雇主追讨港币约24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毅业海产有限公司及翠安国际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4,085元及21,690.4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十名与讼人,包括森泉工程有限公司、华网络通讯有限公司、郑国明经营捷安运输公司、The Firm Limited、通达(国际)集运有限公司、陈俊斌前经营翔鸿运输公司、Gurkhas Construction Limited、Galaxy Smart Limited、颜展帆及颜招赚经营金福园烧腊饭店及富源建筑工程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5,967.29元、34,100元、33,958.99元、25,200元、19,329.5元、18,965.55元、14,931.32元、13,500.83元、1,148.38元及183.9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36元、110元、198元、185元、290元、126元、136元、220元、106元、90元、150元及100元。

  较早前,The Firm Limited曾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一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8,000元。



2007年8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