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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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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二十四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合共约78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四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港币2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幸运楼酒家及创天环保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七十三名及四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分别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754,723元及32,223.07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潘吾登经营潘记建筑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7,573.1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其余两名与讼人,包括梁锦成经营香港松美电器销售公司及张胜工程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1,739元及3,778.4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50元、150元及96元。




2007年7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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