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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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贸易公司VTL International Global Trading Co. Limited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及年终酬金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七月十九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共五万三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此外,这名雇主亦没有在酬金期最后一天后的七天内支付年终酬金给该两名雇员,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该条例第11E条规定,雇员按酬金期获付的年终酬金,须於酬金期的最后一天或雇佣合约就此而指明的日期到期时付给该雇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到期后七天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完
2007年7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