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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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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十六日)代四十二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九名雇主追讨港币约16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三名与讼人,包括杨水搬运有限公司、Chan Wing Kei Vincenza and Chan Kin Bong trading as Oscar Collections及梁辉光经营的新辉贸易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1,155.4元、29,122.58元及5,835.3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审裁官又下令梁辉光经营的新辉贸易公司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港币5,000元。

  另外六名与讼人,包括恒利实业(香港)有限公司、李英伟经营的粤西胶轮汽车维修公司、任嘉雯前经营的陈村粉猪骨粥店、吴炳前经营的友成土木工程公司、Celltei Products Design &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及环球视力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7,948.72元、20,570.62元、15,685.5元、6,300元、2,101.74元及478.8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60元、200元、150元、176元、240元、150元、80元、76元及76元。



2007年7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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