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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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Bosco Chan & Co.的陈俊麟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年假薪酬及年终酬金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七月十三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共一万六千五百元。
该名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此外,这名雇主既没有在合约指明的日期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年终酬金给该名雇员,亦没有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年假薪酬给该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该条例第11F条规定,凡雇员於酬金期届满后,仍继续由该雇主雇用,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年终酬金,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酬金期的最后一天或雇佣合约指明的日期后七天内支付。如雇佣合约终止,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年终酬金,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雇佣合约终止后或雇主利润确定之日后七天内支付。
此外,第41D条规定,凡雇员停止受雇及到期获给予年假,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年假薪酬,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拖欠年终酬金及年假薪酬的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
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完
2007年7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