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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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简称《条例》),今日(七月十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罚款港币33,500元。

  嘉华利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0461797)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四年五月至二○○五年十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20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其余19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3,500元 。

  另外,积金局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欠款合共约280,000元。

  区域法院向群力工程(亚洲)有限公司颁布判令,与讼人因拖欠其八名雇员的职业退休计划供款,以及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计算的供款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51,839.73元。

  区域法院同时亦向Igloo Company Limited颁布判令,与讼人因拖欠其八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35,804.75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帐户。区域法院亦下令各与讼人支付港币930元作为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2007年7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