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总长度超逾三公里的私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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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国宝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在其范围内设有私家路而其总长度逾三公里的本港私人屋苑的名称,以及各屋苑内私家路的总长度分别为何;及
(二) 警方有否获授权在此等道路上执行《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的条文?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所得资料,本港的私人房屋发展项目於其范围内设有总长度超逾三公里的私家路,及其长度如下:
私人房屋发展项目 私家路大约长度(公里)
元朗锦绣花园 25.7
元朗加州花园 6.1
元朗加州豪园 5.1
大埔康乐园 9.0
大屿山愉景湾 14.0
(二)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条例」)中,有一些条文均适用於私家路,与其同样适用於公用道路无异。条例第117条列明同样适用於私家路的特定条文。警方可根据这些条文对私家路触犯的交通罪行采取执法行动。这些涉及安全的罪行包括(但不限於)不小心驾驶、超速驾驶、危险驾驶、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以及酒后驾驶。此外,条例第118条进一步订明,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所有根据该条例订立的规例(与泊车有关的规例除外),均适用於私家路。
根据《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车)规例》(第374O章),私家路拥有人有权锁上及/或拖走任何并非妥为停泊在私家路指定范围内的车辆。警方也可根据《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第237章)第四条,对停放於私家路上而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或对其他使用该道路的人造成不必要的危险的车辆,采取执法行动。
完
2007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