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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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会议已於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订立《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规例),有关规例於今日(七月六日)在宪报刊登。

  《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第12条(尚未实施)订明,所有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均须就有关建筑物的公用部分订立第三者风险保险单,并须保持该保单有效。规例就有关法团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方面列明详细的规定。有关规例的各项条文,可从民政事务总署网页(www.buildingmgt.gov.hk)下载。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表示:「法团即使已尽了责任,适当履行管理和维修大厦的职务,大厦的公用部分仍可能会发生意外,引致第三者身体受伤,甚或不幸死亡。法团及业主会因而负上民事法律责任,并可能须作出巨额赔偿。因此,法团必须就大厦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确保业主和第三者的利益得到最佳的保障。」

  他补充说:「根据规例,保单须为可能就单一宗事故所引起的有第三者死亡或身体受伤,或既有第三者死亡也有第三者身体受伤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提供不少於一千万元保险。规例没有强制规定,法团购买的第三者风险保险,须承保因违反法律就违例建筑物施加的任何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有关规例会在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发言人说:「为使法团及物业管理公司熟识规例的新规定以及安排为有关的建筑物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本署计划在二○○九年一月一日实施强制法团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的规定。本署郑重建议仍未购买保险的法团尽快购买保险,确保业主和第三者的利益得到最佳的保障。」



2007年7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