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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明日(七月六日)会在政府宪报刊登,该草案旨在将《防止贿赂条例》某些条文的适用范围涵盖至行政长官。
政府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草案就行政长官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管有来历不明的财产等贪污行为作出全面的规管。」
条例草案可与现时普通法有关贿赂的罪行对行政长官的规范相辅相成,并显著改善香港的防贪机制。目前,行政长官受普通法有关贿赂的罪行规管,不得行贿或受贿。此外,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并须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条亦提供了一个处理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的弹劾机制。
发言人说:「尽管现时已有防贪机制,行政长官仍然同意采取进一步措施,在《基本法》的框架内把《防止贿赂条例》某些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及他本人,以证明政府对廉洁治港的承担。」
条例草案建议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第四、五及十条,使这些条文所订的罪行适用於行政长官。经修订后的第四及五条订明,如行政长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贿赂,则会触犯法例;任何向行政长官行贿的人亦属犯罪。此外,按照经修订后的第十条,任何现任或前任行政长官,若其生活水准或控制的财产与其薪俸不相称,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圆满解释,则会触犯法例。
条例草案亦订明,廉政专员在调查后,若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或已干犯《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时,可将有关事宜转介律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在收到廉政专员的转介后,若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干犯《防止贿赂条例》,可将有关投诉转介立法会。立法会可考虑是否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条采取任何行动。
发言人说:「我们有必要订立此条文,以适当地处理行政长官涉嫌贪污的投诉。建议的条文确保律政司司长不会因为《防止贿赂条例》第三十条而无法把行政长官涉嫌贪污的投诉及廉政公署的调查结果转介立法会。」
「藉《基本法》、普通法及更严谨的法例对行政长官的适用,可更有效地确保行政长官会廉洁奉公,及避免有贪污行为。」
修订条例草案将於七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首读。
完
2007年7月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5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