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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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七月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44,000元。

  香港商业互联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0909496)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零零五年一月至六月,及二零零六年四月至十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三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其余12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2,000元。

  骏升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3132945)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港币12,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代四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港币47,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三名与讼人,包括萧祖基经营的联益影印服务、La Cave D'Alfred Limited及张仲才经营的大信运输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2,439.16元、14,855.42元及9,782.4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20元、112元及170元。

  较早前,La Cave D'Alfred Limited曾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六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15,000元。



2007年7月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