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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公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批准陈祯祥及陈锡年对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和无
收费电视有限公司(无
收费电视)行使控制。根据《广播条例》,两人均属於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
陈祯祥获批准以无副董事总经理及无
收费电视董事的身份分别对该两家公司行使控制,生效日期分别为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及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即该两家公司分别向政府提交申请之日子。陈锡年获批准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至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期间,即他辞任无
收费电视职位之前,以营运总裁的身份对该公司行使控制。同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不给予追溯批准予该两名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二零零七年一月期间对该两家公司行使控制。
这次出现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情况,是由於陈锡年、陈祯祥和陈庆祥三位有亲戚关系的人士,受聘於不同媒体企业。陈锡年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期间是无收费电视的主要人员。陈祯祥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为无
的主要人员,并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为无
收费电视的董事。陈庆祥为信报财经新闻有限公司的董事,该公司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成为本地报刊《信报财经新闻》的东主。
工商及科技局发言人表示,在评估有关申请对香港整体上媒体多元化情况的影响时,当局察悉陈祯祥并非负责无的节目事宜,而陈庆祥亦没有在《信报》担任编辑职位。此外,陈祯祥亦向政府作出承诺,表明会独立行事,不受任何从事媒体业务的亲戚所影响。因此,出现媒体拥有权过分集中和编辑观点单一化问题的可能性极微。
另一方面,陈祯祥在媒体和电讯行业具备丰富经验,有关批准对广播业的发展和香港整体经济可能会有些积极影响。
发言人说:「我们应维持有利媒体业界发展的商业环境,在无损跨媒体操控规定的原则下,让广播持牌人和报刊东主灵活聘任最具能力和资历的人才为高层管理人员。」
至於对相关电视节目服务市场竞争的影响,政府自二零零零年起已於无及无
收费电视的牌照引入「防火墙」条文,规管两家公司的运作,要两家公司保持距离,避免出现互相补贴和优惠待遇的情况。「防火墙」条文限制无
利用本身在免费电视市场占有主导地位的优势,透过无
收费电视在收费电视市场作出影响。至於《信报》,该公司没有在现时的本地免费或收费电视市场发展任何形式的业务,例如没有与目前的本地免费或收费电视持牌人合伙经营。因此,该三名人士的亲戚关系将不大可能对相关的电视节目服务市场的竞争造成任何影响。
关於拒绝给予追溯批准的决定,发言人表示持牌人有责任遵守《广播条例》有关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条款的规定。
发言人说:「无及无
收费电视未能事先向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或政府透露有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对公司行使控制。无
及无
收费电视忽略了法定限制及有关人士的亲戚关系,虽然出於无意,但不能以此作为不遵守规定的借口。因此,我们认为应拒绝两家公司提出追溯批准的申请。」
广管局将根据《广播条例》及两家公司的本地免费及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考虑对两家公司在违规期间,施加适当的规管罚则。
根据《广播条例》,除非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予以批准,任何人士如属於对某媒体企业行使控制人士的相联者(包括亲戚),即不得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及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行使控制。这些媒体包括在香港印刷或制作报刊的东主和另一广播服务持牌人(然而,就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而言,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不属於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这些条文旨在避免不同媒体平台出现媒体拥有权过分集中和编辑观点单一化的情况。无为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而无
收费电视则为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因此,两家公司均须符合跨媒体拥有权的规定。
《广播条例》进一步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审批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申请考虑公众利益时,须考虑(但不限於)对有关服务市场的竞争的影响;观众获提供更多元化电视节目的选择的程度;对广播业的发展的影响;及对经济所带来的整体利益。
完
2007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