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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辩论《2007年扣押入息令(适用於特区政府及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2007年扣押入息令(适用於特区政府及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政府於一九九七年制定扣押入息令法例,授权法院发出扣押入息令,规定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来源,例如其雇主,从支付人的入息中扣除指定的款额,然后把有关款项直接付予赡养费受款人。条例的目的,是让赡养费受款人可准时获得赡养令订明的赡养费。
扣押入息令法例的政策原意,是无论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来源是否政府,支付人的入息来源可凭扣押入息令扣押其入息,以支付其需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赡养费。可是,现行扣押入息令法例并无明文规定有关条文适用於作为入息来源的政府。另一方面,《官方法律程序条例》(第300章)第23(1)条但书(a)则清楚订明,禁止扣押政府支付的工资或薪金。过去,家事法庭的法官对有关扣押入息令的条文作出了不同的诠释。部分法官以《官方法律程序条例》禁止扣押政府人员的工资为由,拒绝接纳有关就政府支付的工资发出扣押入息令的申请,但有些法官则就政府雇员的工资发出扣押入息令。而政府作为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来源,在收到法院的扣押入息令后,均会遵行命令。
上诉法庭在去年十二月在审理一个赡养费的上诉个案时,明确裁定,鉴於《官方法律程序条例》第23(1)条但书的规定,法院不得就政府支付的工资或薪金发出扣押入息令。由於上诉法庭的判定对家事法庭具有约束力,家事法庭自此以后不可再就政府支付的工资发出扣押入息令。因此实有迫切需要修订现行扣押入息令法例,以确保该法例亦适用於作为入息来源的政府。
条例草案将会修订现行扣押入息令法例,明确订明尽管《官方法律程序条例》第23(1)条但书(a)另有规定,法院可就政府须支付予赡养费支付人的工资或薪金发出扣押入息令。此外,条例草案会确认所有已就政府支付的工资或薪金发出的扣押入息令为有效,以确保过往支付予赡养费受款人的款项不会受到任何质疑。
我们已通过相关的谘询渠道谘询受修订建议影响的主要人士,包括公务员、以非公务员合约条款聘用的政府雇员、法官、司法人员、廉政公署人员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职员。他们没有反对修订建议。我们亦在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谘询了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该事务委员会支持修订建议。
条例草案旨在落实扣押入息令的政策原意。须根据赡养令支付赡养费的人士,不会因为这项修订建议而须承担新的责任。
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以及尽快通过《2007年扣押入息令(适用於特区政府及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以确保赡养费受款人的利益。
多谢各位议员。
完
2007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