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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制定法例,把现时的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警监会)转为法定机构,并就其在投诉警方制度中的职能、权力和运作订定清晰条文。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将会在六月二十九日刊登宪报,并於七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首读。
警监会目前是独立运作的行政谘询组识,专责监察和覆检投诉警察课所处理和调查市民的投诉警察的个案。投诉警察课的运作与警方其他单位的工作完全分开,以确保运作公正持平。
警监会现时的成员包括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及十四名成员,全部都是由行政长官委任的非官方人士。
警监会由秘书处及一名法律顾问提供支援,并由约七十名来自社会各界的观察员协助。观察员可在预先安排下或突击的情况下观察投诉警察课在调查期间进行的会面和现场视察。
保安局发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七日)说:「条例草案旨在规范现行的两层投诉警方制度;并就警监会的职能和权力订定清晰条文,以执行其监察和覆检有关投诉警方个案的职务。条例草案亦给予警监会更大弹性,可自行聘用员工及运用资源。」
发言人续说:「投诉警方制度一向行之有效,运作畅顺,并设有足够制衡措施,确保投诉警察课公正持平地处理投诉。条例草案可进一步提高警监会的独立性,并增强公众对投诉警方制度的信心。」
条例草案又订定条文规定警方须履行法定责任,遵从警监会提出的要求。例如,警监会有权要求警方调查或重新调查投诉,要求警方向警监会呈交报告及提供警监会所需的其他资料。
条例草案亦赋予警监会及观察员权力,观察警方在调查投诉期间进行的会面和搜证;警监会有权在进行覆检期间会见有关人士,并向行政长官作出报告。
发言人说:「我们在草拟条例草案时已充份考虑公众谘询的结果,以及警监会成员和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完
2007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