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动议二读《2007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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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7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2007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

  根据现行的《家庭暴力条例》,婚姻其中一方或同居男女的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令,禁制另一方骚扰她(他),或和她(他)同住的儿童。

  我建议修订《条例》,以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障。涉及实质政策内容的修订建议,可以归纳为四个主要范畴。

  首先,我建议大幅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至包括下列的家庭关系:

* 受害人与其前夫、前妻或异性同居关系中的前伴侣;

* 受害人与其其他直系亲属(包括受害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其子女、孙、外孙、孙女和外孙女)和这些直系亲属的配偶;以及

* 受害人与其其他延伸家庭关系的亲属(包括受害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姊妹、叔伯、舅父、姑母、姨母、甥侄、堂兄弟姊妹或表兄弟姊妹)和这些延伸亲属的配偶。

  《条例》经修订后的适用范围将会相当全面,包括直系和延伸的亲属关系。而且,在新例实施后,所有受保护人士无论是否与施虐者同住,都同样受到保障。

  第二,条例草案将大大加强对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在现行《条例》下,未成年人只能由同住的父或母代为申请强制令,禁制其父或母骚扰他。通过条例草案,我们建议受家庭暴力影响的未成年人,日后可由其「起诉监护人」代为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其父、母或其他指明亲属的骚扰。而且,不论未成年人是否与施虐者同住,都同样受到保障。

  条例草案亦建议,法院在发出禁止施虐者进入某些地方的强制令时,可以更改或暂停执行关乎该名未成年人的管养令或探视令,为受虐的未成年人提供更大的保护。

  第三方面的主要修订,是要加强对所有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条例草案建议,日后法院如果合理地相信施虐者相当可能会导致申请人或有关未成年人身体受伤害,可以在发出强制令时附上逮捕授权书。目前,法院只可以在施虐者曾经导致申请人或未成年人身体受伤害的情况下,才可以附上逮捕授权书。

  此外,根据现行的《条例》,法院在首次发出强制令或附上逮捕授权书时,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而法院只能延长有关的有效期一次,最长三个月。条例草案将会删除这些限制,令法院日后可以视乎需要,?限次数延长强制令或逮捕授权书的有效期,而整体最长的限期,将由现时的六个月增至两年,以顾及一般离婚或抚养权相关法律程序所需要的时间。

  第四,为了协助施虐者改过,更有效预防家庭暴力,我们参考了海外的经验,建议法院将来可在发出「禁制骚扰令」时,规定施虐者参与获社会福利署署长核准的反暴力计划。建议的反暴力计划属於教育性质,适用於不同类别的施虐者,目的是要改变导致施虐者获发出强制令的态度和行为,内容将会包括「情绪控制」、「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管教子女的方法」等一般性主题。

  主席女士,以上的修订建议是政府经过全面的检讨,广泛谘询并且采纳了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各个谘询委员会,以及有关团体的意见后提出,相信能大大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障。

  接,我想就两个相关议题申明政府的立场。

  首先,是有关「骚扰」一词的定义。在《家庭暴力条例》下,法院如信纳施虐者曾经「骚扰」受害人,便可以发出强制令,《条例》并没有为「骚扰」一词下定义。有团体认为,应在《条例》中界定「骚扰」或「暴力」一词,以确定《条例》适用於身体、精神或性虐待等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

  就这方面,我想强调,政府一向的政策,是致力打击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身体、精神或性虐待。这项政策已在《条例》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和落实。虽然《条例》没有界定「骚扰」一词,但香港法院在过去根据《条例》的判例中,已清楚确立「骚扰」一词有广泛的含义,除较常见的身体殴打外,亦可引伸至其他形式的虐待,包括令受害人身心健康严重受创的身体虐待、性虐待或精神骚扰或侵扰。这个概念亦包括这类骚扰或侵扰的任何形式的威胁。事实上,根据司法机构的资料,法院曾因上述三种不同形式的虐待行为,以及一些令受害人精神受困扰的缠扰行为,根据《条例》发出强制令。这些案例足以证明,《条例》除适用於身体和性虐待外,亦同样适用於精神虐待和缠扰行为。

  此外,《家庭暴力条例》是以英国相关法令为蓝本而制定的。在英国,有关的法令亦没有界定「骚扰」一词,而英国法院过去的判案,亦同样确立了「骚扰」一词可引伸至其他形式的虐待,包括精神虐待及缠扰行为等。事实上,英国过去在考虑有关法令的修订时,曾经详细研究应否在法令中界定「骚扰」一词。研究结论认为由於「骚扰」一词涵义广泛,而且有大量案例支持,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更佳的保障。相反来说,要在法例中明确界定「骚扰」或「精神虐待」并详尽列举有关行为,不但极为困难,更有可能收窄了法例涵盖的范围。更甚的是,法院在过去涉及「骚扰」一词的释义所累积的大量案例,将可能因为新定义而不再适用,反而削弱了对受害人的保障。因此,英国维持了不在法令中界定「骚扰」一词的做法。

  主席女士,过去的案例清楚证明现行的《家庭暴力条例》已适用於身体、精神及性虐待。我们认为从尽可能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角度而言,应保持现状,继续在《条例》中不作界定「骚扰」一词。但与此同时,在法例以外,政府会继续通过不同的渠道,例如藉在立法会的讨论、公众教育和宣传活动、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和前线专业人员制订的资料套、前线专业人员的培训课程等,让受害人、施虐者、前线人员和公众明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精神或性虐待等不同形式的虐待行为,受这些行为影响的受害人都会得到《家庭暴力条例》的保障。

  另一方面,亦有意见认为有需要把家庭暴力「刑事化」。主席女士,《条例》是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中的其中一条条例,为受害人提供民事补救方法。至於涉及刑事罪行的暴力行为,本港现行的刑事法律框架,包括《侵害人身罪条例》和《刑事罪行条例》,已可以对施虐者作出制裁。我想强调,本港的刑事法例是建基於刑事行为本身,不论施虐者和受害人有何关系,以及暴力行为在何处发生,任何干犯暴力罪行的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政府并不建议在《家庭暴力条例》中重复加入处理家庭成员间暴力行为的刑事条文。

  主席女士,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以多方面、多范畴的策略来处理。政府致力打击家庭暴力,我们为受害人提供一系列预防、支援和专门服务。在过去数年,我们不断投放额外资源,加强对受害人和有需要家庭的支援。今年,有关拨款总额就有14亿港元。我们亦加强推广家庭教育、推动建立「社区互助」,并主动接触亟需援助的家庭,及早介入协助他们处理问题。今次,作为我们打击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一环,我们建议修订《家庭暴力条例》,以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保障。

  我希望议员能支持和早日通过条例草案。多谢主席女士。



2007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