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众坟场内下葬六年遗骸须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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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宪报刊登公告,令将二○○○年内葬於公众坟场的遗骸移走。
食物环境生署(食环署)是根据《公众
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19A条在宪报刊登有关公告。该条例授权食环署署长,可
令从公众坟场内移去及处置埋葬不少於六年的遗骸。
受影响的墓穴包括和合石坟场、长洲坟场、大屿山大澳坟场及礼智园坟场的棺葬墓段;跑马地香港坟场墓段16C;罗湖沙岭坟场T段,以及沙岭金塔坟场的政府金塔墓段。
市民如欲自行安排捡拾及处置有关的先人遗骸,须於本年六月三十日或该日前向食环署署长提出申请,地址为九龙红畅行道六号食环署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查询请电二三六四 五三九九。
如未按上述方法处理,葬於香港坟场的遗骸会重置於香港坟场骨库;葬於其他受影响坟场的遗骸则会先在政府火葬场火化,而骨灰将会重葬於罗湖沙岭金塔坟场或食环署署长指定的其他金塔坟场。
完
2007年6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4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