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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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六月十二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68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名雇主追讨港币5,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凯丰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其68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84,358.22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洪文经营良记餐厅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5,488.8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90元。
完
2007年6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