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船只排放烟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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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於去年十二月回覆本人的一项质询时表示,根据《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第413章)订立的三项附属法例预计可於本年上半年刊宪及提交立法会审议,并表示海事处一向有进行突击检查,以监察船只有没有排放过多烟雾,但政府没有就葵涌货柜码头的运作所造成的空气污染情况进行研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制定上述附属法例的最新进展;

(二)过去三年,海事处每月进行突击检查的次数,以及有关船东因船只排放过多烟雾而被定罪的个案数目,并按罚款额及违例事项列出被定罪个案的分项数字;

(三)政府会否考虑在该等附属法例订立前,采取税务优惠或其他优惠措施,以鼓励船只东主使用较洁净的燃料;

(四)政府会否考虑於较小型的货物装卸区(例如新油麻地公众货物装卸区)提供岸上供电设施,以鼓励船只在靠岸后改用岸上提供的电力,从而减少船只造成的空气污染;及

(五)会否考虑就葵涌货柜码头的运作所造成的空气污染情况进行研究?

 
答覆:

主席女士:

(一)为了在香港实施《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防污公约)附件VI而草拟的《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已进入最后草拟阶段,预计可於本年七月提交立法会审议。

  上述规例包括订立有关船舶检验和发证的要求。为此,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费用)规例需予以修订,以订明相关服务的收费。此修订规例需待《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刊宪后,方可提交行政会议议决。我们预计此修订规例可於本年内提交立法会。

  此外,去年二月我们曾就实施《防污公约》附件I的修订案而提出修订《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并就该立法建议谘询了经济事务委员会。然而,在规例草拟期间,国际海事组织就《防污公约》附件I通过了新的修订案,另有其他修订案获得足够数目的缔约国认可而於国际间生效。因此,香港有需要把已更新的公约内容纳入草拟中的《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一俟新的立法建议拟备完成,我们将会再次谘询经济事务委员会。

(二)《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50(1)条规定,香港水域内任何船只均不得排放分量足以造成滋扰的烟雾。

  过去三年,海事处就船只排放烟雾进行检查的数目如下: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
 1月   1     1     2
 2月   1     4     0
 3月   1     1     0
 4月   0     0     4
 5月   3     0     3
 6月   2     1     3
 7月   1     0     7
 8月   3     2    13
 9月   3     0     6
10月   2     1     3
11月   3     1    11
12月   1     0     6
   -----------------
 总数  21    11    58

  在二○○四年,因触犯《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50(1)条而被定罪的个案有1宗,罚款2,500元。在二○○六年,被定罪的个案共有7宗,当中3宗罚款1,000元;另外4宗的罚款额分别为1,500元、3,000元、3,500元及6,000元。

(三)任何税务减免或收费优惠的建议,政府均需详细研究其成效及对政府的财政影响;政府正集中处理立法的工作,目前无意研究其他优惠措施。

(四)在货柜港之中,目前全球只有洛杉矶港口内的一个专用泊位提供岸上供电设施。轮船靠岸后关掉引擎改用岸电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包括船舶的设备、岸上及码头的供电系统等等。目前,航运业对岸上供电和相应的船舶设施并未有一套国际公认的标准。在这情况下,我们认为在货物装卸区或其他码头提供岸电的建议暂时并不可行。

(五)环境保护署每年都会编制全港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包括船只的污染物排放量。草拟中的《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除就特定情况另有规定外,亦将规管香港水域内所有船只,当中亦包括停泊在货柜码头的船舶。政府无计划特别就货柜码头的运作进行空气污染研究。



2007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6分